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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5-04-09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 2024 〕 48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升失业保险经办服务质效的通知》(人社厅发〔 2024 〕 60 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医保办发〔 2025 〕 6 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 2022 〕 66 号)等相关规定,现就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领金人员)代缴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明确代缴方式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领金人员统一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大病保险参保缴费手续,代缴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对于 2025 年 1 月以来,领金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和大病保险费导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代缴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领金期间未成功代缴但本人已实际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和大病保险费,支付金额不得高于当地代缴标准;个人实际缴纳费用低于当地代缴标准的,按实际支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领金人员关于支付其自行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和大病保险费的申请后,根据医保部门提供的个人医保实缴明细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发放至领金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二、 保障待遇权益

领金人员自失业后至失业保险代缴之日期间出现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断保 3 个月(含 3 个月)内的,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前,领金人员按失业保险代缴标准补足断保期间的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参保费用,视同单位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连续参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 10 个月后(含补缴 3 个月以内)生育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领金人员自失业后至失业保险代缴之日期间出现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断保超过 3 个月的,从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正常缴费(含失业保险代缴)之日起连续缴费 10 个月后生育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失业保险代缴职工医保费当月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待遇可追溯。领金人员在失业保险代缴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期间生育分娩,生育医疗待遇参照参保地用人单位职工执行;参保未满 10 个月早产的,但参保人妊娠日期晚于参保日期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省内生育保险实际缴费时限合并结算。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领金人员生育时我省职工医保缴费基准值的 60%,发放天数参照我省产假相关规定执行。领金人员原则上要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后 12 个月内(含当月)到领金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当次生育,领金人员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不重复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等其他生育保障待遇。

三、 强化部门协 同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税务部门要加强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形成领金人员数据台账并提供医保部门。医保部门获取人员变化情况后,及时办理医保参保、停保手续,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馈办理结果。对参(停)保和代缴经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医保部门要加强协作,妥善解决。

本通知自 202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国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5 年 4 月 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5 年 4 月 3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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